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春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志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
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永春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61,616 元,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