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進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翼、吳振華、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訴狀
所載,
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 元,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