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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翼、吳振華、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 元,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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