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寬平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娥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被 告 旭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 告 蔡麗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奎富
黃昱霖
陳風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李嘉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
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