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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寬平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娥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旭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   告 蔡麗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奎富       黃昱霖       陳風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李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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