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夫即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
李宜蓁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廷益即明緯企業行
梁永吉即真永企業行
李德洲即皆通企業行
丞揚企業有限公司
銓貫企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盧宥寧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5,764,699 元(000000+0000000 +943335+86
610 +37904 ),應繳
裁判費為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