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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萬 4439元(計算式:3201萬0000-0000萬1803=2194萬4439);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 萬5338元(計算式:1034萬0000- 000 萬6486=624 萬5338),合計為2818萬97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萬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安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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