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 任順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萬
4439元(計算式:3201萬0000-0000萬1803=2194萬4439);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 萬5338元(計算式:1034萬0000-
000 萬6486=624 萬5338),合計為2818萬97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萬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安
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