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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0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安東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雲 代 理 人 林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經本院 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42 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6 月23日之太平洋 日報。現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 利,足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64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6 月23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9 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 並提出100 年6 月23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1 份為證,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6 個 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01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妮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06,220元 │100年6月30日 │AY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大昌│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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