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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森冠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育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 99年度司催字第9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11月4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景柏股份有限│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363,318元 │99年9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 吳森淵│行岡山分行│ │ │ │ │ │ ├──┼──────┼─────┼──────┼────────┼───────┼──────┼───┤ │002 │景柏股份有限│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363,063元 │99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公司 吳森淵│行岡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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