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森冠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育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
99年度司催字第92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11月4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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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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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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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景柏股份有限│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363,318元 │99年9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 吳森淵│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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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景柏股份有限│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363,063元 │99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公司 吳森淵│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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