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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 國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2月18日之民眾日報。現因 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 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2 張,前經本院以 99 年 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6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眾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99年12月18日 民眾日報全國版第7 版剪報資料及民眾日報社廣告刊登證明 單1份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復核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7日屆滿, 迄今已滿6 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其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前段、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慶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5,000元 │100年2月10日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 │ │ │ │ │ │ │高福利 │ │ │ │ │ │ │ ├──┼──────┼─────┼──────┼────────┼───────┼──────┼───┤ │002 │上慶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51,720元 │100年2月10日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 │ │ │ │ │ │ │高福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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