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福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
國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2月18日之民眾日報。現因
6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
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2 張,前經本院以
99 年 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6 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眾日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99年12月18日
民眾日報全國版第7 版剪報資料及民眾日報社廣告刊登證明
單1份 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復核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7日屆滿,
迄今已滿6 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其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前段、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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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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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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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慶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5,000元 │100年2月10日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 │ │ │ │ │
│ │高福利 │ │ │ │ │ │ │
├──┼──────┼─────┼──────┼────────┼───────┼──────┼───┤
│002 │上慶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51,720元 │100年2月10日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 │ │ │ │ │
│ │高福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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