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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銓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41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銓鑫興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9,600元 │99年11月5日 │FN0000000 │ │ │ │公司 許德生│行大發分行│1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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