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連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連芳企業有限│大樹鄉農會│0000000 │20,000元 │99年9月30日 │AA0000000 │ │
│ │公司 陳國泰 │信用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