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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連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連芳企業有限│大樹鄉農會│0000000 │20,000元 │99年9月30日 │AA0000000 │ │ │ │公司 陳國泰 │信用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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