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京華福士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榮智文
代 理 人 湯雪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 月4 日之臺灣時報。現因
6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
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
上揭聲請意旨
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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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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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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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進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82,671元 │100年2月2日 │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北鳳│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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