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大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陳麗華
代 理 人 施憶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
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2月23日中華日報。現6 個月
之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
所示支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 項,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106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3日刊登該裁
定於中華日報,
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
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卷查核無誤,
本
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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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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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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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土地銀行大發│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10,000元 │99年10月27日 │PQ0000000 │ │
│ │分行郭天飛 │行大發分行│118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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