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樹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豐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
惟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7 月20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
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1214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1 月6 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
二、查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 年1 月6 日刊登新聞
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份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查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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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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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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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眾來超級商│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9,165元 │99年7月8日 │AA0000000 │ │
│ │店有限公司黃│行澄清分行│ │ │ │ │ │
│ │安進 │ │ │ │ │ │ │
├──┼──────┼─────┼──────┼────────┼───────┼──────┼───┤
│002 │億眾來超級商│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11,352元 │99年8月8日 │AA0000000 │ │
│ │店有限公司黃│行澄清分行│ │ │ │ │ │
│ │安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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