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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蔡令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松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司 催字第11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7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9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同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7 月27日 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 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 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催字第1119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台灣松尾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4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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