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蔡令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松尾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司
催字第111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7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9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同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7 月27日
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
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
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催字第1119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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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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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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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松尾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4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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