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健龍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健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4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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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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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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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0,006元 │98年11月25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 │王謝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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