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健龍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健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
無效
云云。
二、
按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
,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
,其
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
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
利人,民事訴訟法第56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
,無記名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該證券本體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故
非經提出證券,不得行使其權利,如該證券遺失、被盜
或滅失者,為使真正之權利人,得以保障其權利,民事訴訟
法
乃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之規定;公示催告程序
中,如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以除權判決
宣告證券無效;如有人申報權利,而與聲請人發生證券權利
之爭執,
法律為解決爭端,公示催告程序即因而終結,由聲
請人或申報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定其權利(最高
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為由,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固經本院於100 年2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49號裁定准許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2 月15日將
上開公
示催告全文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第12版
無訛。
惟於前開申報權
利期間進行中,有「泰成通運有限公司」於100 年4 月8 日
具狀申報權利,主張
系爭支票為其合法持有,經本院通知
渠
等於100 年8 月18日到場閱覽證券,聲請人當庭確認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為真正,惟就伊有無給付票款之義務有所爭執,
本院乃當庭宣示公示催告程序
當然停止,此有當日
訊問筆錄
附卷
可憑。準此,本件因聲請人之聲請而開始之公示催告程
序業因有人申報權利而終結,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亦
失所附麗,則本件聲請人
猶執未經申報權利期滿
且有人申報權利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
意旨,
難謂適法,本院無由准許之,茍聲請人或申報權利人
間對於系爭支票權利之歸屬有所爭執,自須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以確定其權利。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
由求為除權判決,
洵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0,550元 │98年12月15日 │CJ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 │王謝好 │ │ │ │ │ │ │
├──┼──────┼─────┼──────┼────────┼───────┼──────┼───┤
│002 │長旺生物科技│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64,911元 │98年12月10日 │CJ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 │王謝好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