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芝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刊登
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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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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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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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多納企業有限│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140,000元 │99年10月10日 │AD0000000 │ │
│ │公司吳金福 │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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