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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6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喜多納企業有限│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140,000元 │99年10月10日 │AD0000000 │ │ │ │公司吳金福 │雅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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