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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全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以100 年 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聲請 人,經聲請人於100 年2 月17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8 月2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 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民眾日報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 100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財團法人台灣│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26,185元 │99年12月31日 │AI0000000 │ │ │ │首府大學附屬│行左營分行│ │ │ │ │ │ │ │機構蓮潭國際│ │ │ │ │ │ │ │ │文教會館 鄭 │ │ │ │ │ │ │ │ │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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