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全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龍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以100 年
度司催字第9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聲請
人,經聲請人於100 年2 月17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8 月23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
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
民眾日報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
100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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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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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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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灣│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26,185元 │99年12月31日 │AI0000000 │ │
│ │首府大學附屬│行左營分行│ │ │ │ │ │
│ │機構蓮潭國際│ │ │ │ │ │ │
│ │文教會館 鄭 │ │ │ │ │ │ │
│ │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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