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河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琨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9 月8 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所
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2 月15日之台灣新生
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2 月15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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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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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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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淙利棧有限公│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21,332元 │100年1月31日 │BA0000000 │ │
│ │司 陳英松 │埕分行 │0 │ │ │ │ │
├──┼──────┼─────┼──────┼────────┼───────┼──────┼───┤
│002 │淙利棧有限公│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3,994元 │100年1月31日 │BA0000000 │ │
│ │司 陳英松 │埕分行 │0 │ │ │ │ │
├──┼──────┼─────┼──────┼────────┼───────┼──────┼───┤
│003 │復船偉捷有限│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9,917元 │100年1月20日 │BA0000000 │ │
│ │公司 張坤松│埕分行 │5 │ │ │ │ │
├──┼──────┼─────┼──────┼────────┼───────┼──────┼───┤
│004 │中員船舶有限│花旗台灣銀│0000000000 │35,870元 │100年2月28日 │0000000 │ │
│ │公司 曾華明│行港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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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泰麥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7,700元 │100年1月15日 │GN0000000 │ │
│ │公司 許正一│行苓雅分行│2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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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盛益興企業有│高雄市第三│631-7 │42,098元 │100年1月31日 │QKA0000000 │ │
│ │限公司 成川│信用合作社│ │ │ │ │ │
│ │生 │武廟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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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廣臨船舶機械│台灣銀行鼓│00000000000-│8,607元 │100年1月15日 │AD0000000 │ │
│ │工程行 徐國│山分行 │5 │ │ │ │ │
│ │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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