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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7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勇大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先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26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勇大不銹鋼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6,637元 │100年2月28日 │A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吳先福 │分行 │ │ │ │ │ │ ├──┼──────┼─────┼──────┼────────┼───────┼──────┼───┤ │002 │勇大不銹鋼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8,960元 │100年3月31日 │A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吳先福 │分行 │ │ │ │ │ │ ├──┼──────┼─────┼──────┼────────┼───────┼──────┼───┤ │003 │勇大不銹鋼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6,164元 │100年2月28日 │A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吳先福 │分行 │ │ │ │ │ │ ├──┼──────┼─────┼──────┼────────┼───────┼──────┼───┤ │004 │勇大不銹鋼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22,400元 │100年2月28日 │A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吳先福 │分行 │ │ │ │ │ │ ├──┼──────┼─────┼──────┼────────┼───────┼──────┼───┤ │005 │陳軒 │星展銀行高│000000000 │10,750元 │100年元月26日 │DB0000000 │ │ │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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