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7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久大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9 月30日 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3 月17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24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3 月17日刊 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0 年9 月17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慶富造船(股)│台灣銀行鼓│3553-1 │10,495元 │99年11月3日 │AD0000000 │ │ │ │公司 陳慶男│山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