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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7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廖和隆 代 理 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億居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億居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 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 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3 月10日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 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 人於100 年3 月1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10月11日 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 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 ,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每股面額 │ │ │ │ │ │ │ │ │ │ │ │ │ │ │ │ │ ├──┼─────────────┼─────────────┼────┼──────┼────┼─────┤ │001 │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B NO.000006-NO.000010 │股票 │5(每張10股) │50 │10,000 │ ├──┼─────────────┼─────────────┼────┼──────┼────┼─────┤ │002 │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B NO.000281-NO.000285 │股票 │5(每張10股) │50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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