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廖和隆
代 理 人 張森陽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億居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
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億居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
公
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
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3 月10日將
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
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
人於100 年3 月1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10月11日
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
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憑
,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每股面額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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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B NO.000006-NO.000010 │股票 │5(每張10股) │50 │10,000 │
├──┼─────────────┼─────────────┼────┼──────┼────┼─────┤
│002 │億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B NO.000281-NO.000285 │股票 │5(每張10股) │50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