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福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福賀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以100 年
度司催字第16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3 月9 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1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10
月26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
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
字第165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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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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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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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25,000元 │100年1月28日 │AZ0000000 │ │
│ │銀行岡山分行│業銀行岡山│0 │ │ │ │ │
│ │許大鵬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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