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任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樹林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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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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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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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任芳食品有限│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303,750元 │100年3月31日 │AA0000000 │ │
│ │公司 陳樹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北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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