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任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林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 │001 │任芳食品有限│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303,750元 │100年3月31日 │AA0000000 │ │ │ │公司 陳樹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北高雄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