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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嘉德創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連 代 理 人 駱仲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5 月5 日之台灣 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44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5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2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海光企業(股)│兆豐銀行高│000-000-0000│657,901元 │100年1月31日 │KA0000000 │ │ │ │公司 黃滄海 │雄分行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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