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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上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翠茵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95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5 月5 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5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毅興業(股)│高雄銀行鼓│111328 │96,075元 │100年4月20日 │AEP0000000 │ │ │ │公司 陳曉明 │山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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