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上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翠茵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95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5 月5 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5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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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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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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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毅興業(股)│高雄銀行鼓│111328 │96,075元 │100年4月20日 │AEP0000000 │ │
│ │公司 陳曉明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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