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順吉
代 理 人 吳秋男
複 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
系爭
支票),前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在高雄市○○區○○○
路○○○ 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
分公司內遺失,事
後調閱監視錄影帶發覺已不慎丟入垃圾桶清除,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
5 月12日刊登臺灣時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4 日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2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時報,
嗣於100 年11月14日提出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
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
陳報在卷,並提出臺灣時報全國見報公告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
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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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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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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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佑國際有│高雄市第三│33260 │2,499,737元 │100年3月31日 │109711 │ │
│ │限公司黃薏│信用合作社│ │ │ │ │ │
│ │玲 │八德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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