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順吉
代 理 人 張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
系爭
支票),
惟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不慎在高雄市○○區○○
○路○○○ 號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內遺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4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
第41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
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則於100 年5 月12日將之刊登於中國時報,
嗣於100 年
11月14日提出
本件聲請,且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
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
,並提出台灣時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
催字第416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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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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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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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舟實業有限│台灣銀行博│ 35904 │258元 │100年4月15日 │0000000 │ │
│ │公司,法定代│愛分行 │ │ │ │ │ │
│ │理人李游素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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