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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9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0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環進企業(股)│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62,975元 │100年3月18日 │WM0000000 │ │ │ │公司 陳銘津│業銀行仁武│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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