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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9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竣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代 理 人 陳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 0 年4 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0 年4 月16日刊登 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100 年10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經聲請人 陳報在卷,並提出100 年4 月16日民時新聞報1 份為憑,復 經本院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鍾梅蘭 │華南銀行小│000000000000│37,800元 │99年5月31日 │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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