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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瑞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 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遺失,經向 付款銀行即臺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於100 年5 月26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6 月8 日將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26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 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0 年6 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 100 年12月12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 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 眾日報收據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 56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樺棋營造股份│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55,650元 │100年4月15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蔡│雅分行 │ │ │ │ │ │ │ │清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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