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仲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盧世欽律師兩造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百零一年度仲雄聲 義字第四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 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 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 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雖已分別選任張旭銘、蔡碧仲為仲裁人,於選 定後30日內,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中華民 國仲裁協會民國101 年3 月2 日(101 )仲雄業字第101010 4 號函、101 年6 月4 日(101 )重雄業字第1010319 號函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 頁、第20頁),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 任主任仲裁人,係屬有據。又本件係就「雲林縣中小型移動 式抽水機建置計畫」之履約爭議為仲裁,本院審酌該事件之 性質,主要涉及法律判斷,認應由具有法律專業及仲裁實務 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為宜。盧世欽律師現任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此有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在卷可稽,並有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 、營建糾紛之專長,曾擔任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且有意願出 任本件主任仲裁人,是由其擔任本件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選任盧世欽律師為本件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 條第2 項、第52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