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阿津
相 對 人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仲賢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 一年二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紀錄
調解結論
所載「資方(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同意依勞基法規
定給付勞方陳阿津退休金新臺幣伍拾萬陸佰肆拾元,於一0 一年
二月十三日依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由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支付。上述支付程序,如因故無法提領支付,資方應負全部給付
責任」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爭議,
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並於民國101年2月13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聲請人退休金共28
個基數新臺幣 (下同)500,640 元,相對人應於101年2月13
日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其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
。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不得為
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
法
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
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或仲裁之規定者,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8條亦定有明文。
三、
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
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101年2月20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1117400號函及101年2
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在卷
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
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