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執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佳揚 相 對 人 漢特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一)5 、…資方給付勞方資遣費新台幣1,41 0 元」於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1 年7 月5 日服務於相對人 之公司,雙方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2,000元,嗣於 101 年8 月22日遭相對人解雇。依兩造間於101 年10月2 日 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41 0 元,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 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 條前段即明。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 雄市勞資關係協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 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 請人提出之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101 年10月2 日案件編號00 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