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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潘童沂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花王農業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心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條文對照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所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經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觀之,應屬就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請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亦即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請求損 害賠償之訴訟,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僅受 有顯無勝訴之望之限制而已,不因勞工是否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或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而有影響。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在受僱於相對人之工作期間,在工 作場所自工作車之平台摔落地面受傷,而請求損害賠償,並 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則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觀之,應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之要件。故本件應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第1 項所稱之訴訟。又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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