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張志偉
訴訟
代理人 張可欣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7,496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嗣於
民國102 年8 月4 日具狀追加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0
0,03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應提繳37,134元至原告退
休個人專戶,故原告應就追加及擴張之請求補繳
裁判費。又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擴張後為2,937,171 元(計算式2,900,037
元+37,134元=2,93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尚應補繳13,6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