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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可欣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7,49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 民國102 年8 月4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0 0,03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應提繳37,134元至原告退 休個人專戶,故原告應就追加及擴張之請求補繳裁判費。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擴張後為2,937,171 元(計算式2,900,037 元+37,134元=2,93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尚應補繳13,6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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