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張志偉
訴訟
代理人 張可欣
張錦華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8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