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偉
訴訟
代理人 張可欣
張錦華
陳依伶
律師
被 告 禾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億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9,845 元,
應繳
裁判費為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