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康祺旺
訴訟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兩造請就契約書
約定「其他假日之加班費,底薪之1 倍計算」,
惟被告實際上並
未加倍給予加班費此部分之事實,具狀主張或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