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鄭福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明仲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