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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戴志峰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訴訟代理人 陳垚偉   被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三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苙荌   書 記 官 呂怜勳   調解 委員 陳聰敏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戴志峰   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   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   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願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   新台幣肆拾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匯款帳戶已於調解   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知悉。 二、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捷公司)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捌拾萬元(含雇主責任險、團體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方式如下:   ㈠新台幣陸拾萬元應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匯款帳    戶已於調解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寶捷公司知悉。   ㈡剩餘新台幣貳拾萬元應於102 年7 月30日前給付原告,但    原告如於調解成立後,領得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金及    團體傷害保險金,此部分保險金額同意自被告寶捷公司應    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中扣除,如在被告寶捷公司已為新    台幣貳拾萬元給付後始領得,原告同意返還予被告寶捷公    司。 三、原告其餘之請求及以本案為基礎事實所得向被告等行使之其   他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戴志峰        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        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        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        調解委員陳聰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呂怜勳            法 官 黃苙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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