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戴志峰
訴訟
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被 告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訴訟代理人 陳垚偉
被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
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三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苙荌
書 記 官 呂怜勳
調解 委員 陳聰敏
到庭和解
關係人:
原告 戴志峰
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
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
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願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
新台幣肆拾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匯款帳戶已於調解
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知悉。
二、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捷公司)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捌拾萬元(含雇主責任險、團體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方式如下:
㈠新台幣陸拾萬元應於102 年4 月30日前給付原告,匯款帳
戶已於調解成立當場交付給被告寶捷公司知悉。
㈡剩餘新台幣貳拾萬元應於102 年7 月30日前給付原告,但
原告如於調解成立後,領得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金及
團體傷害保險金,此部分保險金額同意自被告寶捷公司應
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中扣除,如在被告寶捷公司已為新
台幣貳拾萬元給付後始領得,原告同意返還予被告寶捷公
司。
三、原告其餘之請求及以
本案為基礎事實所得向被告等行使之其
他
請求權均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
兩造閱覽並無
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戴志峰
原告訴訟代理人唐國盛律師
被告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陳垚偉
被告寶捷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
調解委員陳聰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呂怜勳
法 官 黃苙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