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主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092,173 元,應繳裁判費為17,8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