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楊孝靖
訴訟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
被 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訴訟代理人 梁緒傑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第十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