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李家
諭
訴訟
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被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訴訟代理人 蔡秀琴
楊岡儒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達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