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19號
債 權 人 捷路安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
代理人 黃美玲
號
債 務 人 邑馬輪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孝忠
人
債 務 人 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伍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