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債 權 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仁
債 務 人 廖丞泰即和成電線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丞泰即和成電線企業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丞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和成電線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