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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債 權 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仁 債 務 人 廖丞泰即和成電線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丞泰即和成電線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丞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和成電線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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