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債 權 人 戴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偉雄
代 理 人 蔡淑媛
律師
債 務 人 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方志華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志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