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
債 權 人 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東山
債 務 人 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發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再發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