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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1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 權 人 陳田柚 債 權 人 蔡進滿 債 權 人 陳德豐 債 權 人 林安德 債 務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債 務 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債 務 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進滿給付新台幣柒   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   德豐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林安德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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