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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6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朱奐美 債 務 人 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葉驥良 人 債 務 人 張世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零柒拾壹   元㈡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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