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朱奐美
債 務 人 源旻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葉驥良
人
債 務 人 張世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零柒拾壹
元㈡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